《唐律疏议·斗讼》“殴伤妻妾”条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与凡人比减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这一规定,本质上反映了
A.血缘亲疏 B.男尊女卑 C.妻妾有别 D.引礼入法
答案
D
【解析】
材料中对于打伤妻者和妾者均有不同程度的规定,体现出在法律基础上注重传统观念渗透,属于引礼入法的体现,D正确;血缘关系材料没有说明,A错误;材料并不是体现男尊女卑观念,B错误;妻妾有别不是材料主旨,C错误。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孟子》中记载了孟子与其学生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学生问:“舜做天子后,假如其父杀人,舜的法官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抓起来就行了。”学生又问:“难道舜不阻止法官吗?”孟子说:“舜怎么能阻止呢?法官是按职责办事。”学生问:“那舜又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舜应当放弃天子之位,毫不顾惜。然后偷偷也背上父亲逃到海边住下,一辈子都很快乐,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
——据《孟子》
材料二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陪审法庭以亵渎神明与蛊惑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他与他的弟子们都认为判决不公。当弟子们安排苏格拉底逃走时,他却认为,虽然逃走是一种正义,但审判过程符合雅典法律程序,遵守合法的判决也是正义的要求,而且是更大的正义,因为如果拒服从判决,就等于践踏法律,倘若人人都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而任意践踏法律,社会秩序将混乱不堪,城邦将无法存在。最终他选择在弟子面前饮下毒药,从容赴死。
——摘编自(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种法制观念产生的社会背景。
材料 北周武帝时期制定的《大律》“凡二十五篇”,制罪“二十五等”,定罪1537条,“条流苛密,比于齐(北齐)法,烦而不要”、宣帝“更峻其法”,导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隋文帝取代北用建立隋朝,开皇初年两次“更定新律”,史谓《开皇律》。
隋朝统治者鉴于《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将其作为制定《开皇律》的主要参考,并“采魏、晋刑典,下至齐、粱,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成文“十二卷”。新律制罪二十等,度除“前代鞭刑及枭首”等“苛惨之法”,“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定罪500条,删繁就简,比旧律减少死刑81条、流放刑154条、劳役刑等一千佘条。唐朝官修支书评价《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据《隋书》
根据材料,概括隋代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
《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儿子殴打父母,不论有伤无伤,处斩刑。如果是父母殴打儿子,情形就大不相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殴打儿子致死,最重也只处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上述规定反映出清代法律的特点是
A.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B.强调以礼入法,忽视个人权利
C.法分贵贱,因人而异 D.强调等级尊卑,主张同罪异罚
汉武帝见公孙弘既“习文法吏事”,又能“缘饰以儒术”,任命其为丞相并令其直接参与更定律令的工作,这主要说明( )
A.精通法是选官的依据 B.当时丞相职权的多样化
C.官员实践经验有助立法 D.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趋向
明代官员海瑞充任地方官时,自述对案件的斟酌标准是:“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教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届乡宦,宁届小民,以存体也。”这体现了明朝时
A.宗法制的影响还在 B.海瑞秉公执法,不愧是历史上著名的清官
C.没有完善的司法制度 D.保持了统治阶级权力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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