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计赃计罪罚皆以绢帛计算,如表为《唐律疏义》中的相关规定。这反映出唐朝
出处 | 规定 |
卷十一 | 受人财而为请求者,谓非监临之官。坐赃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 |
卷十一 |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
卷二十六 |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匹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
A.统治者重视商品经济的发展 B.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提高
C.绢帛具有货币的重要地位 D.封建政府重视吏治清明
C
【详解】
材料“坐赃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匹加一等”体现的是唐朝时期计赃计罪罚皆以绢帛计算,这说明当时绢帛具有货币的重要地位,C正确;绢帛充当货币是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表现,A排除;BD与材料无关,排除。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