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一宋朝重视法制建设,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诸如《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商税》等新的法规,同时也承认客户(佃农)的租佃、置产及人身自由等权利。宋代对“盗贼”的刑罚有所加重,但贵族、官僚则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宋代,凡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凡上奏案件、宗室罪案等,皆由皇帝决断,已判决的罪犯,皇帝可以“赦宥”。宋代司法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上不断有所改革和补充,使之日臻成熟,从而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
——摘编自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
材料二 民国时期,近代司法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临时约法》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历届政府也再次重申这一原则。针对严刑逼供的司法恶习,政府明令“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北洋政府曾先后公布相关法律章程,对律师资格、律师义务等皆做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律师队伍人数不断扩大。尽管近代司法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军事、政党干预司法,司法腐败等现象依然十分突出。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一,概括宋代法制建设的特点,并分析其历史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并评价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建设。
(1)特点:重视经济立法;等级差异明显(或司法不公平);重视儒家伦理;凸显皇权至上;体现继承创新性。
原因:专制皇权的加强;商品经济水平的提高;租佃关系的发展;儒家思想的影响;吸收前朝法律成果。
(2)成就:司法独立精神基本确立;人道主义原则有所体现;律师制度初步发展(或法制原则有所贯彻)。
评价:积极方面,推动了司法制度近代化进程;并为后世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借鉴;基本适应了近代民族资本主义经济与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从而推动了中同社会的近代化进程。
局限性方面,受中国近代社会形态的制约及政府干预司法的影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并没有得到彻底的实现,司法制度建设任重道远。
【解析】
(1)第一小问依据材料一“承认客户(佃农)的租佃、置产及人身自由等权利”“刑罚有所加重,但贵族、官僚则享有法律上的特权”“皇帝决断,已判决的罪犯”的信息归纳回答;第二小问结合所学从政治、经济、思想以及继承和发展角度回答。
(2)第一小问依据材料二“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律师队伍人数不断扩大”的信息归纳回答。第二小问从积极性和局限性角度评价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