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自法家提出“法令由一统”的学说以来,中国古代的皇权一直凌驾于法权之上。黄宗羲将这种专制主义的法律形式称为“一家之法”。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强调皇帝和贵族都应遵守国家公布的法律,受法律的约束,以防止皇帝随意破坏国家的法制。为此,唐朝统治者制定了许多措施,对以皇帝为首的行政权加以制约。在唐朝皇帝和官吏的思想中,一直存在着君臣应共同遵守“天下之法”的观念,这也为解决皇权和法权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为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摘编自郑显文《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
材料二1906年9月2日颁布的中央官制改革上谕规定: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24个字意味着中央司法机关要由传统集权体制下的职能混合模式向“分权”体制下职能单一的模式转化。据此,都察院退出司法领域,司法权被划分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集中由法部与大理院行使,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模式为之一变。
——摘编自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
材料三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摘编自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天下之法“提出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司法机构改革的主客观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五四宪法“的进步性。
(1)作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皇权对法权的侵夺;有利于司法审判的相对独立;有利于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促进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等。
(2)原因:清政府统治危机加深,推行新政主动改革;有识之士主动学习西方先进制度,积极求变;原有司法制度存在着严重弊端,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列强入侵,西方法律制度和观念的传播。
(3)进步性:五四宪法为新中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的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是任何封建政权所无法比拟的;封建时代皇权至上,五四宪法规定独立审判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进步意义。
【详解】
(1)根据材料“解决皇权和法权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得出: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皇权对法权的侵夺;根据材料“为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得出:有利于司法审判的相对独立;根据材料“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强调皇帝和贵族都应遵守国家公布的法律,受法律的约束,以防止皇帝随意破坏国家的法制”得出:有利于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根据所学及材料得出:促进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等。
(2)根据材料“1906年”并结合所学可知,当时清政府陷入统治危机,主动进行改革;根据材料“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模式为之一变”得出:原有司法制度存在着严重弊端,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得出:有识之士主动学习西方先进制度,积极求变;列强入侵,西方法律制度和观念的传播。
(3)根据材料“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以及“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并结合所学知识,可以概括出“五四宪法”的进步性包括:五四宪法为新中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的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是任何封建政权所无法比拟的;封建时代皇权至上,五四宪法规定独立审判的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进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