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儿子殴打父母,不论有伤无伤,处斩刑。如果是父母殴打儿子,情形就大不相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殴打儿子致死,最重也只处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上述规定反映出清代法律的特点是
A.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B.强调以礼入法,忽视个人权利
C.法分贵贱,因人而异 D.强调等级尊卑,主张同罪异罚
B
【详解】
题干中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维护封建社会尊卑贵贱的等级,符合宋明理学对于礼制的要求,最终导致对个人平等权利的忽视,最符合题意。故答案为B项。A项,题干叙述了父子的法律责任,没有体现皇权至上,排除;C项,题干主要是涉及到父母和子女子之间的区别,没有体现对于贵和贱的区分,排除;D项,带有迷惑性,尤其是“强调等级尊卑”,但是“同罪异罚”本身就是题干的内容,不算本质(实质)范畴,排除。
汉武帝见公孙弘既“习文法吏事”,又能“缘饰以儒术”,任命其为丞相并令其直接参与更定律令的工作,这主要说明( )
A.精通法是选官的依据 B.当时丞相职权的多样化
C.官员实践经验有助立法 D.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趋向
D
【详解】
汉武帝时期,随着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确立了“以礼入法”的原则,将儒家精神注入法律,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在法律制定上自然要求立法者通晓律令和儒家思想,D项符合题意;汉代选官是察举和征召,标准是品德与才能,不是熟知儒法,A项不符合题意;材料并不能反映丞相职权多样化,B项不符合题意;C项不符合材料主旨,C项不符合题意。故选D。
明代官员海瑞充任地方官时,自述对案件的斟酌标准是:“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教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届乡宦,宁届小民,以存体也。”这体现了明朝时
A.宗法制的影响还在 B.海瑞秉公执法,不愧是历史上著名的清官
C.没有完善的司法制度 D.保持了统治阶级权力的稳定
C
【解析】
根据材料中“宁屈其弟”“宁屈其侄”“宁屈富民”等信息,可以看出审理案件标准不一,体现出明朝时期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故答案为C项。A项不能说明“宁屈乡宦”“宁屈小民”,排除;材料不能反映海瑞秉公执法,排除B项;D项材料没有涉及,排除。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对男女双方的婚前欺骗行为,男子处罚要比女子罪加一等。这反映出当时
A.法律彰显男女平等
B.女性法律地位显著提高
C.婚烟自由成为风尚
D.妇女权益受到一定重视
D
【解析】
本题考查唐代法律。材料重点强调《户婚律》对男子的惩罚要远远大于女子,足以体现出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故D项正确。从法律对妇女的保护无法得出女子地位提升的结论,纵观中国传统社会,女子均处于附属地位,B项错误。A、C从项不符合时代特征,传统社会中无男女平等和婚烟自由一说。
明清统治者所主张的是,除非作奸犯科,若民间有纠纷则由个人与宗族一起商量着办。不然,若老百姓健讼成风、人人告状……于是统治者就培养老百姓打官司的耻辱感,并将替人打官司的讼师称为“讼棍”、“讼鬼”,将其列入无赖、泼皮一列予以打击。明清统治者的这一做法
A.意在消磨人民的反抗意识
B.削弱了法律的权威
C.有利于减少官府执政成本
D.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A
【解析】
根据材料“统治者就培养老百姓打官司的耻辱感,并将替人打官司的讼师称为‘讼棍’、‘讼鬼’””可知,明朝统治为加强对地方的统治,采取的是消磨人民反抗意识的做法,A正确;封建法律属于君主专制的工具,排除B;减少政府执政成本的说法与材料无关,排除C;案件的减少有利于社会和谐,排除D。
【点睛】
解答本题的关键信息是“统治者就培养老百姓打官司的耻辱感,并将替人打官司的讼师称为‘讼棍’、‘讼鬼’”,联系所学明清时期君主专制制度加强的知识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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