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董仲舒在孔子“宽猛相济”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大德小刑”,德主刑辅。不准民间私自授律学和私家收徒讲授法律,禁止百姓抄写或刻印法典。因此,民间法律教育是一片空白,百姓不知法律条文,更谈不上知法用法。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北魏律规定,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法律意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并说明两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法律意识形成的原因。
(1)“隆礼重法”“德主刑辅”(或“大德小刑”);政府垄断法律教育(或禁止民间私自授法传法),法律教育淡薄;法律与儒学、儒家伦理相结合(或法律意识受儒家思想影响)(或以礼入法)。
(2)原因:先秦儒学的影响(或受荀子思想影响);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意识形态(或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成为正统思想);儒家知识分子主动参与法律解释;统治者对法律的控制(维护专制集权统治的需要)。
【详解】
(1)根据“董仲舒在孔子‘宽猛相济’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得出“隆礼重法”“德主刑辅”;根据“不准民间私自授律学和私家收徒讲授法律”得出政府垄断法律教育;根据“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法”得出法律与儒学、儒家伦理相结合。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可从先秦儒学影响、儒家正统地位、儒家知识分子的作用及政府加强集权的需要等角度进行分析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