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表2清末新政时期部分商务法规、章程内容
商会简明章程(1904年) | 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 分会。 |
商人通例(1904年) | 肯定商人的地位,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通行规则等。 |
公司律(1904年) | 规定公司的创办程序、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商办公司与 官办公司、官商合办公司“享一体保护之利益”。 |
奖给商勋章程(1906年) | 凡制造新式机器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赏加四品至二 品顶戴。 |
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1907年) | 凡集股创办企业的华商,根据资本额多少,可分别获一、 二、三等子爵和三品卿、四品卿爵赏。 |
——摘编自朱英《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等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新政在振兴商务方面采取的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材料中的法规、章程对传统商业的突破性意义。
(1)广泛组织商会;制定商律,保护商人开办公司的各项权益;对商人授予商勋和爵位。
(2)否定了抑商政策,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动摇了传统义利观;突破了旧式商业组织的束缚。
【解析】
【详解】
(1)根据“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分会”可知广泛组织商会;根据“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通行规则”可知制定商律;根据“商办公司与官办公司、官商合办公司‘享一体保护之利益’”可知保护商人开办公司的各项权益;根据“凡制造新式机器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赏加四品至二品顶戴”可知对商人授予商勋和爵位。
(2)根据表格内容可知,清政府鼓励创办公司,促进商业发展,对商人实行保护政策,实际上是否定了抑商政策,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动摇了传统的义利观,突破了旧式商业组织的束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