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刘邦一入关中就宣布废除秦朝苛政,与民约法三章。惠帝四年,“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令》。高后五年,“驰商贾之律”。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十三年,“除肉刑法”、“除田之租赋”。汉初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删修订成《九章律》。另外汉朝的法律有律、令、科、比等各种形式,律是已经成文的东西,如《九章律》以及汉武帝时期的六十篇等。而令则主要是皇帝的诏令,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汉宣帝时,廷尉杜周办案,“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别人指责他时,他理直气壮地回答:“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出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之是,何古之法乎?”
——摘编自车佐贤《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材料二 1904年,清廷设立了修订法律馆,开始删改旧律,订定新律。其中,《钦定大清刑律》的修订,立法耗时最久,争议性最大。以张之洞等人为代表的礼教派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为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沈家本等人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主张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体系,被称为法理派。经过激烈的争论,新律引进了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制度,建立起了近代法律体系,《钦定大清刑律》主张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平等。同时,在礼教派坚持下,礼教在新律中也得以体现。这场礼法之争总体上以法理派的胜利而告终
——摘编自肖明明《清末“礼法之争”与法律文化认同》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初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比较清末修律过程中论争双方法律思想的不同之处。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析这场“礼法之争”。
(1)思想:法令由一统(强化君主权威);约法省刑(减轻刑罚);与民休息;因时而治(令高于律)。
影响:有利于汉初社会稳定;维护君主专制政治;推动经济发展和“文景之治”局面的出现。
(2)不同:礼教派立足于传统的儒家伦理思想引进西方法制,实行渐进式法律改革;法理派则主张全盘西化,对旧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彻底的改造。
评析:清政府面对内忧外患,试图通过仿效西方法制,实行变法以挽救统治危机。“礼法之争”实质上是中西文化碰撞过程中的法律理念的冲突(体现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正面冲突)。其结果是传播西方近代法律思想,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中国法律在中西融合的轨道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解析】
(1)根据“废除秦朝苛政”、“驰商贾之律”、“除肉刑法”、“除田之租赋”等内容可知体现了汉代法律减轻刑罚和与民休息的特点。根据“令则主要是皇帝的诏令,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知体现了汉代法律强化君主权威、令高于律的特点。再结合所学知识从社会稳定、专制政治、经济发展等方面回答其影响。
(2)根据“‘浑道德与法律为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可知礼教派立足于传统的儒家伦理思想引进西方法制,实行渐进式法律改革;根据“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主张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体系”可知法理派主张全盘西化,对旧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彻底的改造。“礼法之争”体现了礼教派与法理派在思想观念上的分歧,在当时内忧外患,民族危机严重的背景下,“礼法之争”实际上体现了中西法律文化传统的正面冲突,结果是迎合时代发展潮流法理派全盘西化,对旧有的法律体系进行彻底的改造。
(历史——选修1: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 表2清末新政时期部分商务法规、章程内容
商会简明章程(1904年) | 商务繁富之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发达稍次之地则设商务 分会。 |
商人通例(1904年) | 肯定商人的地位,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循的通行规则等。 |
公司律(1904年) | 规定公司的创办程序、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商办公司与 官办公司、官商合办公司“享一体保护之利益”。 |
奖给商勋章程(1906年) | 凡制造新式机器者,奖以三等至一等商勋,赏加四品至二 品顶戴。 |
华商办理农工商实业爵赏章程(1907年) | 凡集股创办企业的华商,根据资本额多少,可分别获一、 二、三等子爵和三品卿、四品卿爵赏。 |
——摘编自朱英《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等
(1)根据材料,概括清末新政在振兴商务方面采取的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材料中的法规、章程对传统商业的突破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