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明确规定,儿子殴打父母,不论有伤无伤,处斩刑。如果是父母殴打儿子,情形就大不相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殴打儿子致死,最重也只处杖六十、徒一年的刑罚。上述规定反映出清代法律的特点是
A.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B.强调以礼入法,忽视个人权利
C.法分贵贱,因人而异 D.强调等级尊卑,主张同罪异罚
汉武帝见公孙弘既“习文法吏事”,又能“缘饰以儒术”,任命其为丞相并令其直接参与更定律令的工作,这主要说明( )
A.精通法是选官的依据 B.当时丞相职权的多样化
C.官员实践经验有助立法 D.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趋向
明代官员海瑞充任地方官时,自述对案件的斟酌标准是:“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教弊也。事在争言貌,与其届乡宦,宁届小民,以存体也。”这体现了明朝时
A.宗法制的影响还在 B.海瑞秉公执法,不愧是历史上著名的清官
C.没有完善的司法制度 D.保持了统治阶级权力的稳定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违律为婚,虽有媒聘,而恐吓娶者,加本罪一等:强娶者,又加一等”,对男女双方的婚前欺骗行为,男子处罚要比女子罪加一等。这反映出当时
A.法律彰显男女平等
B.女性法律地位显著提高
C.婚烟自由成为风尚
D.妇女权益受到一定重视
明清统治者所主张的是,除非作奸犯科,若民间有纠纷则由个人与宗族一起商量着办。不然,若老百姓健讼成风、人人告状……于是统治者就培养老百姓打官司的耻辱感,并将替人打官司的讼师称为“讼棍”、“讼鬼”,将其列入无赖、泼皮一列予以打击。明清统治者的这一做法
A.意在消磨人民的反抗意识
B.削弱了法律的权威
C.有利于减少官府执政成本
D.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下图为明朝徽州地区部分乡村纠纷处理方式比例图。这反映了
A.民间风俗和习惯对基层社会治理发挥决定作用
B.基层社会的矛盾体现出明代阶级矛盾十分尖锐
C.国家法与习惯法在基层治理中相互配合与交融
D.明朝徽州地方政府对地方的管理和控制已失效
公元前536年,郑国把刑书刻在青铜鼎上;公元前449年,古罗马颁布《十二铜表法》法律条文刻写于12块铜牌之上。这表明
A.中国比西方更早进入法治社会
B.中西方开启了法治文明的交流
C.成文法体现了文明发展的诉求
D.法律文献保证了社会稳定发展
在清朝前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因时所需,皇帝的谕旨、内外的奏准均可定为条例。依照规定,定期修例,旧例不断删改,新例不断增加。这反映出当时
A.法律具有至高权威 B.律例体系缺乏实用性
C.皇权专制色彩浓厚 D.封建律例具有随意性
公元前3世纪,秦始皇完成统一后,颁布了通行全国的律令。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为了重振昔日罗马帝国雄风,颁布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这表明
A.中国比西方更早进入法治社会 B.依法治国是东西方的共同诉求
C.法律保障了社会稳定发展 D.都体现了对生命和财产的尊重
春秋时期,郑国正卿子产、晋国大夫赵鞍皆下令将刑书铸在鼎上,将其公之于众;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通过后,被公开在集议场的墙上。这些做法
A.打破了贵族的司法垄断 B.使平民阶层获得立法权
C.标志着贵族政治的瓦解 D.完善了东西方法律体系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完整、最古老的一部封建法典。其中的《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外国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一规定反映出唐律
A.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B.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C.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 D.法律至上和因地制宜原则相结合
西周时期产生了“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天”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有“德”能使人民归顺的人;重视教化作用,立法、司法时慎重用刑。这表明,西周时
A.确立了重德仁政的立法传统 B.神权法色彩日渐浓厚
C.儒家思想开始影响立法司法 D.继承了前代立法经验
西周时期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公元前536年3月(阴历),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铸刑书”产生的主要影响应是
A.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B.激化了各种社会矛盾
C.巩固了礼乐教化的地位 D.强化了中央集权体制
中国古代从曹魏开始,法律上出现了“八议制度”,即八种人(亲、故、功、贵等)犯罪,只要不是危害皇权、不孝尊长等重罪的,都可以减免刑罚。这一制度
A.削弱了世家大族势力 B.缓和了社会阶级矛盾
C.体现了存百姓的思想 D.维护了统治阶级特权
公元前204年,罗马颁布了《肯奇亚法》,禁止竞选中的普遍捐赠行为,以后又通过一系列限制候选人举办赛会或宴会资格的法律。然而,由于权力阶层对法律的过多介入,选举舞弊现象并没有得到遏制。这一现象表明
A.当时社会道德普遍沦丧 B.行政干预导致法律失效
C.罗马民主政治走向衰落 D.罗马政治生活的复杂性
《大明律》中官吏徇私犯罪行为的惩处比前代更为周备严厉,(官吏)“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旨,吏治涣然丕变矣。下逮仁、宜,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这说明
A.重典治吏规范统治秩序 B.社会基层管理强化
C.儒家思想主流地位淡化 D.明初经济迅速恢复
《唐律》《宋刑律》均规定“亲亲可以相隐”,指可以袒护、隐瞒亲人的罪行。但谋反叛逆等重大涉及社会安全问题和杀人、重伤等重大刑事案件,则不准“隐”。这反映出中国古代司法
A.重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B.体现内儒外法的治国理念
C.强调家庭伦理的重要意义 D.德治法治互补的治理模式
中国古代有许多关于“法治”的名言,如《管子•明法解》:“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现代社会的“法治”是指法律至上,法律对政府权力与人民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府与人民要共同尊重和遵守法律。下列各项中对上述两种“法治”的理解正确的是
A.前者是“人治”,后者是“民治”
B.二者在本质上没有根本不同
C.前者是“民治”,后者是“法治”
D.两种治理模式民众地位相同
左表右表为中国战国时期《法经》和古罗马《十二铜表法》内容和结构的比较。据表可得出的结论是
A.两部法典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
B.两部法典都体现了私法重于公法
C.《十二铜表法》是贵族斗争的成果
D.《法经》处罚严厉且缺乏合理性
下表为中国古代不同时期的一些法律条文。这反映了中国古代
法 律 条 文 | 出 处 |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公婆)奴婢告主”则“勿听而弃告者市” | 汉简《二年律令·告律》 |
“告祖父母、父母者,绞” | 《唐律疏议·斗讼律》 |
“弟不证兄、妻不证夫、奴婢不证主” | 《大明律》 |
“亲属相为容隐” | 《大清律例·刑律·诉讼》 |
A.宗法制度逐渐淡化 B.法律制度不断健全
下表是秦朝部分律法,这一现象反映了秦朝
律法 | 主要内容 |
《田律》 | 及时以书面形式汇报降雨量和受益田地的面积以及受灾的面积,中央政府严密关注生产进度等 |
《厩苑律》 | 规定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评比耕牛,奖罚制度十分明确,如牛因劳累而腰围每瘦一寸,主事者受笞打十下的惩罚等 |
《仓律》 | 对不同身份人的口粮定量都做了严格明确规定等 |
A.农业上的精耕细作 B.品法律体系十分完备
C.经济管理的法制化 D.户籍管理较为严密
下表是战后初期国际社会签订的部分协定公约。这反映出
1945年12月 | 1947年10月 | 1949年8月 | 1950年11月 | 1951年7月 |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 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 |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
A.国际社会的法制化 B.发达国家主导着国际事务
C.国际社会保护弱者 D.经济是国际交往主要内容
宋代学者李觏主张:“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共也,如使同族犯之而不刑杀,是为君者私其亲也;有爵者犯之而不刑杀,是为臣者私其身也……故王者不辨亲疏,不异贵贱,一致于法。”这表明他
A.赞成法律平等原则,追求公平正义
B.侧重注释阐述法理,解答法律疑难
C.强调谨慎执法用刑,传承民本思想
D.主张法律因时而变,恪守法治原则
汉代司法审判遵循“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的原则。这一原则
A.导致了法律与道德教化对立 B.促进了宗法制的复兴
C.否定了外儒内法的治国理念 D.强化了伦理纲常观念
中华民国建立后,政府引进的法袍用玄色绸布制作,在白色的缂带后面衬以略宽的乌黑的章绒。这象征法官要明辨是非、分清皂白。法袍无领,领口处呈圆形,寓司法独立、法力通天之意。据此可知
A.西方文明影响中国法治进程
B.法官审案完全不受人为干扰
C.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
D.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遭到摒弃
中国古代刑法起初并无公开条文,只是由判决者临事决定惩罚标准,贵族阶层以此拥有家长式的生杀予夺权力。但到春秋后期,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都是将成文刑法铸在铜器上公诸于众。这反映了统治者
A.出于形势所迫实行依法治国
B.非常注重寻找权力合法的依据
C.适应现实需要调整统治方式
D.接受注重道德规范的儒家思想
《唐律疏议·斗讼》“殴伤妻妾”条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与凡人比减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妾折伤以上,减妻二等”。这一规定,本质上反映了
A.血缘亲疏 B.男尊女卑 C.妻妾有别 D.引礼入法
宋代规定地方刑事案件须在一个月内审结,但对地方民事诉讼有“务限法”,即地方司法机构以每年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为“务限”,停止审理民间的上诉案件,至每年十月初一“开务”后,始行受理。这一举措意在
A.提高地方行政效率 B.保证农时不妨农务
C.强化中央集权制度 D.确保地方司法公平
秦朝《法律答问》载:“甲盗窃不满一钱,前往乙家,乙没有察觉,问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应罚一盾。甲盗钱用以买丝,把丝寄存在乙方处,乙收受了,但不了解盗窃的事,乙方如何论处?不应论罪。”上述规定旨在
A.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轻罪重罚以减少偷盗行为
C.确保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D.以立法手段维护社会秩序
唐朝,计赃计罪罚皆以绢帛计算,如表为《唐律疏义》中的相关规定。这反映出唐朝
出处 | 规定 |
卷十一 | 受人财而为请求者,谓非监临之官。坐赃论加二等,即一尺以上笞四十,一匹加一等,罪止流二千五百里 |
卷十一 |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
卷二十六 | 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匹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
A.统治者重视商品经济的发展 B.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提高
C.绢帛具有货币的重要地位 D.封建政府重视吏治清明
夏、商两朝,“天命”“天罚”思想盛行于世;西周提出了“敬天保民”“以德配天”的口号和“明德慎罚”的思想;春秋战国“非杨即墨”;从秦朝法家学说大行其道,到汉朝中期“引经入狱”。这一变化历程从本质上反映了
A.古代社会形态缓慢演进 B.古代法制思想的流变
C.神权政治转向官僚政治 D.德治具有久远的传统
西周在吸取商代灭亡教训的基础上,将刑法体制进行调整,相比于前朝减轻许多;但是对于“不孝不友”等违背基本伦理规范的行为,还是主张要“刑兹无赦”。这表明西周的刑法体制
A.贯彻“明德慎罚”的司法原则 B.推动法律由野蛮走向文明
C.服务于巩固统治的现实需要 D.确保宗法原则得以贯彻落实
汉代法律规定“亲亲得相首暨”原则,即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除死罪听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汉代还多次减轻刑罚,基本上废除劓刑、刖刑,使得犯罪者除了死刑外基本可以自全其身,尊重和保障了犯罪者的人身人格,这些做法体现了汉代
A.统治者法律意识的淡薄 B.儒道思想出现融合趋势
C.法家思想退出历史舞台 D.法律儒家化的时代特征
《唐律疏议》规定,子孙在祖父母、父母尚未去世的情况下就和祖父母、父母分家单过(如为祖父母、父母指示则无罪),徒三年……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这表明唐代
A.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相统一 B.司法判决存在轻罪重罚现象
C.伦理纲常成为立法基本原则 D.孝老敬亲成为社会行为规范
《唐律疏议·斗讼》中规定:凡控告祖父母、父母的,即构成“十恶”中的不孝罪,处绞刑;控告其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的,徒二年;控告大功尊长的,徒一年半。这反映了唐代律法
A.缺乏法制精神 B.蕴含自然法思想
C.渗透儒家价值理念 D.未处理好礼与法的关系
战国时期秦国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要把当事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是否有前等问题写成书面报告;然后前往现场勘验、调查,每一过程都要做笔录;庭审时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口供,可进行刑讯;最后,司法机关做出判决。整个审判过程都记录下,制作成“爰书”。秦国的这种做法
A.成为统一六国的司法保障
B.反映了对司法程序的重视
C.具有形式主义的特征
D.保证了审判公正合理
《唐律疏议》记载:“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即人自食致死者,从过失杀人法。”材料可以表明古代法律
A.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工具 B.以维护公众利益为主要目的
C.是缓和阶级矛盾的重要手段 D.以民间私法为主要立法方向
《汉书》《后汉书》等记载了两汉时期许多奉公守法的官吏事迹,他们在理讼中一方面坚持执法严明,秉公而断;另一方面又崇尚仁政,仁恕断狱。这说明了汉代
A.实际以法家为统治思想
B.儒学的正统地位已经确立
C.司法制度不够健全完善
D.儒法结合思想渗透入司法
中国古代律家群体的构成,有政治家、司法官员、著书立说的律学家、经学家。西汉开国元勋萧何,出身于“刀笔吏”(法律官吏),魏晋时律学成为与经学并立的学府,唐代律学发展已经完全成熟。材料反映古代律家群体
A.成份多元化,社会地位高 B.都是政府官员,法律素养较高
C.传授经学,培养统治人才 D.只重法律研究,不重司法实践
《唐律疏议》是我国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德本刑用”、以礼为纲是其立法指导思想。由此可见唐朝
A.完成专制向法治转型
B.推崇仁政而排斥法治
C.重视法治与教化相济
D.主张法本而以礼辅之
下表为《唐律疏议》中北齐的“重罪十条”。据此可知唐代
谋反 | 谋危社稷 | 大不敬 | 对君主的不敬行为 |
谋大逆 | 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 不孝 | 忤逆于直系尊长 |
谋叛 | 谋背国从伪 | 不睦 | 谋杀、贩卖远亲及殴打远系尊亲属 |
恶逆 | 谋杀或殴打尊长 | 不义 | 杀长官、师长及妻匿夫丧作乐改嫁 |
不道 |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等 | 内乱 | 乱伦 |
A.法律的儒家化
B.法律体系完备
C.行政司法合一
D.重私权轻公权
1910年12月清政府颁布《大清新刑律》,其主要内容以“上谕”和“奏折”的方式呈现;它以“折衷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又“不戾(戾:违反)乎我国历世相沿之礼教民情”为基本宗旨,采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中的罪名法定主义、犹豫制度(缓刑)和假释制度。对《大清新刑律》的认识,最准确的一项是
A.固守了中国的文化传统
B.成为中国宪法性文件的滥觞
C.反映了西学东渐过程中的冲突与融合
D.体现近代法制精神,巩固了清朝的统治
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刑书”,把法律条文浇铸在金属器皿上。公元前450年,古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法律条文刻写在12块铜牌之上。上述做法( )
A.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 B.强化了个人自然权利的保护
C.保护了旧贵族的特权 D.体现了文明发展的时代诉求
唐太宗贞观四年大赦天下,赦令中特别申明:枉法受贿之赃官不在赦列。“安史之乱”后,唐肃宗以天下未定颁布的赦令亦申明:官吏贪赃枉法者不在赦免之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唐朝
A.注重加强官僚队伍建设
B.治国理政强调以仁为本
C.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分子
D.法律制度建设逐步完善
“关于法律,古希腊人迫切地想要探寻这一特殊的具有标识性的规则从哪儿来,它是否代表着正义等问题,以此不断地为城邦注入精神食粮。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更注重法律理论的实际运用,它的理论是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这反映了
A.古代罗马法律更具有理性实用 B.城邦是古希腊法律产生的根源
C.思维模式的差异影响法律认知 D.法制观念影响政权的组织形式
魏晋对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与汉代明显不同的是,新律不少条文突出上下尊卑,同罪而不同罚。这体现了
A.法律条文的传承性 B.儒学理念的法制化
C.儒学思想始成正统 D.社会政局影响法制
材料一 从公元前1世纪建立,到公元4世纪末分裂,罗马帝国地跨欧、亚、非三大洲,设置行省管理意大利半岛之外的地区。罗马民族在政治上处于主导地位,意大利以外的人(希腊人除外)被称为“蛮族”。什么是罗马民族呢,那就是罗马人和意大利人,他们在语言、经济和文化上关系密切,也是共同打下帝国天下的核心力量。据一种比较适中的估计,整个帝国人口约5400万,意大利约有人口600万。行省拥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权。不断成熟的罗马法通行于帝国全境,但整个帝国的罗马化程度很浅,罗马人使用的拉丁语,在帝国东部只在政府机关和城市中通行,广大农村则仍是各自语言的世界。
——摘编自刘家和、王敦书《世界史》(古代史编上卷)
材料二 汉武帝强化中央集权,至东汉末,全国百余郡,实施统一制度、法令。通过察举制度的实施,构建起研习儒经、崇尚教化、执行统一政策的士大夫官僚队伍。汉朝盛时“编户齐民”有5900多万人,儒家倡导的忠义孝悌等伦理,成为民众日常行为的规范。汉朝境内的百姓,不复以“燕人”“齐人”“秦人”相区别,而是“某郡某县”人,他们虽方言有异,却使用着统一的不因语言差异而改变的文字。经历两汉四个多世纪的统治,统一的观念深入人心,“书同文、车同轨、人同伦”,在先秦以来华夏融合的基础上,汉朝境内的人们逐渐被称为“汉人”。
——据《汉书》《后汉书》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罗马帝国与汉朝在国家治理上的异同。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汉朝国家治理对中国历史的意义。
材料一 汉文帝废除了刻面、割鼻、斩左右趾等刑罚,景帝时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和孕妇等人处被审讯关押的,都不得加械具。平帝时规定,对“从坐”妇女免于拘捕和监禁,男子八十以上、七岁以下除非重罪,均可免刑或减刑。刑法中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阿党”(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与“附益”(中央朝臣外附诸侯),均为重罪。武帝时还制订了《时金律》、《左官律》,来制裁诸侯在祭祀宗庙时贡金不合标准、舍弃朝廷而奉事诸侯等行为。在司法判决中,盛行以《春秋》的精神作为解释法律和作出判断的基本原则。许多经学大师纷纷以经解律,东汉时许慎、马融,郑玄等人各立门户,歧见增多,以至于朝廷出面规定了郑玄注经解律的正统地位。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二 公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内容上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方面。从共和国后期到帝国前期,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变成了地跨三洲的大帝国,新的地区不断被并入它的贸易和交通体系中。罗马法也由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关系,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注重调节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罗马法虽然允许使用酷刑,但只是作为审判过程中的补充性和最后的措施,实施的前提包括:只针对死刑犯罪;没有其他手段发现真实;对犯罪的指控充分和适当。20岁以下与60岁以上者、孕妇和育儿母亲免予酷刑。
——摘编自于贵信《古代罗马史》
(1)根据上述材料,概括中国汉代和古罗马各自的法制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国法制特点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一致的进步之处。
材料一 秦汉最高司法机关长官是廷尉;汉代尚书开始参与司法审判;北齐时正式设置大理寺;隋唐演变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朝在唐三司的基础上增加了审刑院;元朝设大宗正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明代出现“厂卫”等特务司法机关,清代则设立了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司法机关理藩院和维护旗人利益的特殊司法机构。地方上,汉至唐大体上分为三级审理,宋至清末大体上为四级审理。其中,唐沿袭隋,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摘编自杜向前《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之变迁研究》
材料二 梭伦改革以前,在雅典贵族通过元老院掌握和操纵立法、行政、司法大权。梭伦通过改革,一方面,提高了公民大会的地位;另一方面,设立了两个重要的政府机构。一个是四百人会议,另一个是陪审法庭,四个等级的公民均可以当选为陪审员,参与各种案件的审理。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法官的任命办法与一般官吏的任命办法相同;法官任职期间如无不当行为可以继续任职;其薪俸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如法官行为不检,可由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加以审判,如判定有罪,可以撤职,并不得再行任用。
——摘编自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变迁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梭伦改革与1787年美国宪法关于司法权相关规定的差异及其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上述不同时期的三国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
材料 一宋朝重视法制建设,在继承唐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诸如《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商税》等新的法规,同时也承认客户(佃农)的租佃、置产及人身自由等权利。宋代对“盗贼”的刑罚有所加重,但贵族、官僚则享有法律上的特权。宋代,凡告周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虽得实,徒二年”。……凡上奏案件、宗室罪案等,皆由皇帝决断,已判决的罪犯,皇帝可以“赦宥”。宋代司法制度,在前朝的基础上不断有所改革和补充,使之日臻成熟,从而达到我国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顶峰。
——摘编自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
材料二 民国时期,近代司法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临时约法》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历届政府也再次重申这一原则。针对严刑逼供的司法恶习,政府明令“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他项不法刑具”。北洋政府曾先后公布相关法律章程,对律师资格、律师义务等皆做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律师队伍人数不断扩大。尽管近代司法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军事、政党干预司法,司法腐败等现象依然十分突出。
——摘编自贾孔会《中国近代司法改革刍议》
(1)根据材料一,概括宋代法制建设的特点,并分析其历史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并评价中国近代司法制度建设。
中西古代历史上都注重法律建设。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国历代有卷册浩繁、分支众多的法律,法有“六典”,刑有“八议”,都是对特权与等级的保护。……中国法的界定十分模糊,倒是皇帝圣旨、朝廷法令、祖宗遗训更具威力。因为法自君出,皇帝“钦定”法律,皇权置于法律之上,法律对皇权的约束作用微乎其微。
——史仲文《中国人走出死胡同》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效力。
——东罗马帝国《民法大全》
材料二 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自然法是整个法律科学的思想基础和各种具体法规的指导原则,它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
——(古罗马)西塞罗
材料三 《十二铜表法》规定的诉讼制度是法律诉讼,即罗马公民向行政长官郑重宣告自己的权利,并严格遵守诉讼语言和诉讼动作的有关规定。
这种法律诉讼的特点是,整个诉讼过程全用语言,不作记录。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严格使用法律术语,否则即使理由充分也会败诉。例如,某人因葡萄蔓被毁而起诉,在诉讼中不用“树木”,而称“葡萄蔓”,那么他将败诉,因为该法中只有“树木”一词。
——以上材料均摘自《早期罗马法》
请回答:
(1)结合材料一及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封建社会历朝法律的基本特点。从材料一可以看出,东罗马帝国和古代中国在皇权与法律的关系上具有什么相同点?
(2)材料二认为立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与材料一相比,它的进步之处主要表现在哪里?
(3)依据材料三,早期罗马法的这种诉讼制度是否合理?为什么?
材料一 罗马人最早的法律是于公元前450年前后制定的《十二铜表法》,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再能满足需要。外国人在罗马可能遭到关押,他的财产可能被没收,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罗马人设立专门法庭来审理这类案件。多次审理的结果使他们认识到,外来民族中有许多法律制度,但是近乎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只有少数几条。因而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万国法》。
——摘编自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
材料二 中国古代法制在法的规范中也体现礼教价值观,“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即“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功(功劳卓著的人)等八种人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自行处理,要先交大臣“议罪”,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决。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就导致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司法审判。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罗马法的变动并分析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西方司法制度的共同影响。
材料一 《唐律》,分“卫禁”、“职制”、“户婚”等十二门。《大明律》篇目有名例一卷,以及吏律二卷、户律七卷、礼律二卷、兵律五卷、刑律十一卷、工律二卷,共460条。《户律》分为《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七卷﹐共九十五条。调整经济关系的内容大为增加。
材料二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个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发展充分,主张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法律至上,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大明律》有哪些特点,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的差异,并分析产生这一差异的经济和思想原因。
20世纪80年代,西方各国针对传统公务员制度的官僚制原则和特征进行改革,公务员制度的封闭性架构逐渐被打破,出现非职业化倾向。近年来,我国推行公务员聘用制度、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制度等。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相似变化表明
A.公务员制度须与时俱进
B.公务员制度滋生官僚习气
C.中西方公务员制度趋同
D.公务员制度存在严重弊端
材料一 早在周初,周公旦鉴于商朝失德亡国,提出了”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等主张,强调“明德”、“敬德”、“成德”作为施政的理论基础和以德化民的具体措施。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将这种本用关系提升到与自然现象“昏晓阳秋”一样永恒而不变。明太祖在《大明律》成时,特别宣誓臣民“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据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恩主诈骗被保护人的,应宣誓充作‘牺牲’,奉献于神”。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处死以祭谷神。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不发达的状况深刻地影响了古罗马刑法中公犯与私犯的规定,以至造成两者的失衡。
——据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评价与影响》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的法律传统,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并说明其影响。
(2)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的主要不同之处,并分析造成不同的主要原因。
(3)综合以上材料和问题,谈谈你对法律体系的认识。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春秋时期,贵族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利于贵族随意处置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郑国子产根据已有刑法重新编订了三种刑法,在公元前536年“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社会公布;让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法会得到怎样的处罚。结果,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犯罪案件减少了。
公元前452~前450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下,古罗马先后编订出十二个法表,镌刻在青铜牌上,公布于罗马广场,即《十二铜表法》。该法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过去未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在后世的岁月中,它虽经多次修订,但始终是古罗马的基本法。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启蒙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在法律内容上,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独立、专业的律师为被审判者提供辩护, 可以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西方法律制度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材料三 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至此,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说明郑国子产“铸刑鼎”与古代罗马编订《十二铜表法》相似的社会背景。
(2)根据材料二,概括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材料一:中国传统社会存在调解这一特珠的司法形式,它仅限于词解民事案件和轻微到事案件。调解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官府调解,即行政长官主持对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二是官批民调,官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认为情节轻微或认为事关亲族关系,不便公开传识,即批今亲族人等加以调处,并将调处结果报告官府。三是民间调解,争讼者找亲邻族、乡保解决,不达官府,宗族等势力的调解有比官府更有利的地方。调解的第一步是受理纠纷,其次对当事人进行训导,最后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传统社会的词解都贯穿着大致相同的原则和精神,或以亲情、人情去打动双方当事人,使之忘却是非曲直,从而达到息事宁人”之目的;或以儒家纲常伦理进行劝导,使当事人“重义轻利”,甚至“见义忘利”,从而不再为财货“细故”而相争讼,以达“道德教化”、安分守己之目的。因为调解有利于减少诉讼和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历代封建统治者一直很重视,直到清末仍有以调解结案的规定。
——编自胡旭晟、夏新华(中国调解传统研究——一种文化的透视》
材料二:美国历史上很少将词解视为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仅依靠法院栽决纠纷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调解制度迅速兴起。美国调解制度有两大指导理念:一是调解员中立和当事人主体地位凸显的理念。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调解员只是协助者,调解员通过协调,帮助当事人根据自身意志寻求最优方案,实现纠纷化解。其次是着眼未来,实现双赢。在美国,调解不是一个单纯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是一套完全融于社会生产、生活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条。根据社会纠纷化解的需要,美国法学院通过单独学科式的教学,培养具有解决纠纷能力的专业学生。学生毕业后,从事调解工作,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如今调解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催生了一大批专业性的调解组织并发展出了与市场经济相契合的商业性调解机构,他们将调解服务量化成商品,融入到市场竞争中,满足了社会多元主体的多元利益需求。
——携——编自廖永安、张莹《美国调解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传统社会调解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传统中国的调解机制与美国的异同点。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调解制度的积极意义
材料一 黄帝时期,三苗叛乱。三苗在攻打黄帝部族中,制定了酷刑。黄帝平叛后,其刑法却被沿用了下来。秦代崇尚法治,坚持轻罪重刑,严刑酷法。汉朝以亡秦为鉴,约法省刑,简易疏阅,强调法自君出,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唐律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宋代法制基本上沿袭了唐律。明太祖惩元之弊,以重典酷法治国,在《大明律》之外,还专门制定了《大诰》作为司法依据,使“诏狱”制度化。清代强调“以德化民,以刑弼教”,一般较为宽松。晚清,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逼迫统治者对法律条文做了一些修改。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独立化的近代化道路。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等
材料二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各项规定,都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经典性规范构成。它留给世人的是浩瀚如海的私法规定及私法学说。《国法大全》几乎全部为私法,五大法学家的主要著作也大部分为私法。罗马法利用有利的客观地理环境,吸收了其他民族的优秀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系之一。正如约翰·塞尔蒙评价道:“当一个熟悉罗马法术语的英国律师去学习法国或德国的实用法律书籍时,他会发现这一切并不陌生。”
——摘编自庞朝骥《中国、古希腊、古罗马法律起源特点之比较》等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古代中国法律和罗马法内容的特点及它们出现的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古代中国法律和罗马法在近代命运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 中国青铜时代的法律,注重法以“刑”为核心的同时,“纳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诸侯、大夫、士、庶民成一道德团体”,制度和礼皆是道德之器械。这种纳法律于道德的传统,流衍于后世。
——梁治平《中华文明读本。法律体系篇》
汉朝以亡秦为鉴,约法省刑,简易疏阅,强调法自君出,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唐律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明确规定“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宋代法制基本沿袭了唐律。清代强调“以德化民,以刑弼教”,一般较为宽松。晚晴,在西方列强入侵的冲击下,逼迫统治者对法律条文做了一些修改。但是,最终也未能走上立法民主化、司法化的近代化道路。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 罗马法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其中有关财产所有权和契约的各项规定,都是由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经典性规范构成。它留给世人的是浩如烟海的私法规定及私法学说。《民法大全》几乎全部为私法,五大法学家的主要著作也大部分为私法。罗马法利用有利的客观地理环境,吸收了其他民族的优秀思想文化和法律制度,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法系之一。
——摘编自庞朝骥《中国、古希腊、古罗马法律起源特点之比较》
材料三 政治意义上的“宪法”一词在英美两国含义迥然不同。于美国意味着某个特定时刻颁布的作为国家最高法律的称谓法律文件,而对于英国人而言意味着其实际的社会政治秩序——经由数个世纪渐积而成的——从前代继承下来的且规范当下政府操作行为的法律、习惯和先例。
——英沃尔特·白芝浩《英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和罗马法内容的特点及它们出现的背景。
(2)根据材料三说出“宪法在英美两国迥然不同”的表现形式,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英国宪法特点的理解。
材料一 自法家提出“法令由一统”的学说以来,中国古代的皇权一直凌驾于法权之上。黄宗羲将这种专制主义的法律形式称为“一家之法”。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强调皇帝和贵族都应遵守国家公布的法律,受法律的约束,以防止皇帝随意破坏国家的法制。为此,唐朝统治者制定了许多措施,对以皇帝为首的行政权加以制约。在唐朝皇帝和官吏的思想中,一直存在着君臣应共同遵守“天下之法”的观念,这也为解决皇权和法权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为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摘编自郑显文《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
材料二1906年9月2日颁布的中央官制改革上谕规定: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24个字意味着中央司法机关要由传统集权体制下的职能混合模式向“分权”体制下职能单一的模式转化。据此,都察院退出司法领域,司法权被划分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集中由法部与大理院行使,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模式为之一变。
——摘编自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
材料三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摘编自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天下之法“提出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司法机构改革的主客观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五四宪法“的进步性。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制定《吕刑》。秦朝制定《秦律》,这是一部十分严苛的法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死刑多达十几种。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它集成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融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法律都围绕“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罗马法广泛借鉴外邦人法规,着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应了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在古罗马社会经常使用的“债权”“继承权”“契约”“借贷”“租赁”等法律术语,注重协调经济和社会关系,在今天仍被广泛使用。3世纪以后形成了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内容包括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人与人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时期法学家对罗马法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解释。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律基础制定本国法律制度。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古代中国法制相比罗马法的不同,并分析罗马法的意义。
(2)结合古代中西方法制,谈谈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材料一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殷周时期在法律思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革时代,法律思想得到了充分发展,诸如德治、人治、法治、礼治、德刑关系等法律思想都在这一时期确立。经过争鸣和辩驳,各学派相互借鉴与吸收。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逐渐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董仲舒神化皇权、改造新儒学,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的需要。《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历朝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摘编自付银《中国近代法律观念的转型》
材料二 鸦片战争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龚自珍、魏源等从自救的角度对清朝的律例与司法制度展开了批判。林则徐首倡“睁眼看世界”,主持编译了《各国律例》01902年,英美等国表示,如清政府改变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不得不“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例。1905年,清政府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典为立法模式,大规模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法典编纂工作。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摘编自石田琢智(日本)《中日法律的近代转型的比较分析》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归纳古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并分析产生这些特点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析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向近代法律制度转型的原因。
(3)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近代中国法律制度转型的意义。
材料一 秦始皇和李斯是秦帝国缔造者,他们的治国思想秉承了法家传统,是以“法”治国主张的信奉者、实践者。秦帝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以“争强”、“治民”和“帝王之具”为指南。秦始皇之“法”:“诽谤者,族诛”,“以古非今者,族诛”,“偶语诗书者,弃市”。秦始皇二十年,“荆轲为燕太子丹刺秦王,后诛轲九族,其后恚恨不已,复夷轲之一里,一里皆灭”。
——摘编自《也谈先秦政治思想中的“法”》
材料二 罗马帝国经由罗马共和国蜕变而来,凭借的不仅是“使罗马四邻畏服的精兵”,更有使罗马内部安定的良法”。罗马统治者也时常表现出加强君主专制权力的倾向,但统治者的名分与统治的理论却依旧在很大程度上以自然法思想为归依,而人性平等、个人权利保障、权力的合法性及对权力的制约等则构成了这种思想的核心。在法治实践方面,如,在涉及基督徒基于信仰而反对皇帝崇拜事件时,图拉真指示其部下:只要抓获罪证确凿的基督徒即可惩办,但有悔改表现则可宽恕,同时要防止诬告株连,否则便有违于时代精神。罗马帝国法治实践的一件大事是罗马公民权在帝国范围内的实现。
——摘编自《论法律价值取向与政治稳定》
材料三 根据1954、1975、和1978年三部宪法的规定,只有全国人大才享有制定法律的职权。1982年宪法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需要,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的立法权,对二者的立法权限作了具体划分。建国以来,我国颁布的各种重要的法规近两千件,但总的说来还是不健全不完备。
——《论我国新时期的经济立法》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分析古代秦帝国和罗马帝国重视法律治国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法治实践对秦帝国和罗马帝国统治的延续所起作用不同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新时期扩大全国人大常委立法权的意义。
材料一 秦汉时期,真正地确立起几千年的华夏文明的法制传统。西周提供了“礼”,一种带有强烈伦理色彩的习惯法,经儒家学说理论化而系统完善:秦汉提供了“律”,一套以惩罚为主的严格的行为规则,经历朝修订与注疏而至大备。但是,“礼”与“律”只是掌权者统治民众的工具。与皇帝的意志相比,它可随意被更改;与民间情理相比,它可常常被遗弃。它借以施行的力量,不是基于永恒的正义,而是基于可怖的暴力。
——摘编自焦峰《契约精神的自然法背景》
材料二 古罗马人在文化方面原创性的东西不多,但他们的法学理论却成熟完备,丰富精深,西方现代立法理论三个最重要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和财产所有权不容侵犯,在古罗马法中均有充分体现,它们在罗马社会生活中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罗马法律所以能超越古代东方乃至古希腊的关键在于,古罗马文明实际上融合了数百个民族与国家的文化与观念。
——摘编自陈刚《自然法·所有权·契约观念——罗马法的精神》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秦汉法制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说明与秦汉相比古罗马法律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 唐代对法律的制定十分重视,历代皇帝在位时大都主持修订法律,而且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格式。首先要求法学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进行讨论,制订出相关的律令格式等,然后星报皇帝,经批准后颁行。律文之外,还要制定疏义,这也是由法学家集体完成的。唐律继承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仍以礼为指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唐律以刑法为主,但并不能由之得出中国自古无民法的结论。唐代的民法立法很多,其在法律思想、法律内容、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详细表述,奠定了后世我国封建法律的模式,形成了世界独特的中华法系,对当时东亚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材料二 罗马法最初是从习惯法发展而来的,但罗马法中更重要的是成文法,它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是公民大会、元老院和皇帝的立法活动,其二是罗马城市行政官在执法过程中所作出的决定,其三是律师和法学家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行政官的司法裁量权和私人法学家解释法律的权威给予罗马法相当的灵活性,而这种法律的灵活性与古罗马人的法律“衡平”观念有关。罗马法对近代法学的影响主要在民法方面,但古代罗马法其实包括重要的宪法和刑法内容,其中有一些是至今仍然通行的法学原理。罗马法是罗马文明留给后人最持久的遗产。
——以上材料摘编自马克垚《世界文明史》
(1)根据材料一、二及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唐律与罗马法的差异。
(2)根据材料一、二及所学知识,说明这两种法律思想产生的不同社会背景。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在司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法为治具”思想,后来成为了历代传统。晋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用了这一司法思想,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显示了中华法制文明的灿烂。唐太宗多次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进而要求“人有所犯,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盛赞商鞅以诚信执法,取得成功。在古代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援法,又考量理与情的影响,形成了“执法”、“准理”、“原情”司法程式,提高了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頒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并分析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
材料二 关于对雅典的民主制的认识东西方有两种观点:一位西方史学家评价古代希腊城邦的成就时说:“不应看它没能做到什么,而应看它做到了什么。”;而有些中国学者认为,在伯利克里时代,尽管民主政治有了高度发展,但其阶级本质仍然没变,所以不能过度美化。
(2)你同意哪种观点,理由是什么?
材料一 古代雅典法律规定:城邦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任职期限均为一年;已任过公职者,在其他公民尚未任过一次之前,不得连续担任公职……公民法主要适用于罗马公民,从共和国后期到帝国前期,罗马由一个城邦国家变成了地跨三洲的大帝国,罗马法也由公民法发展到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与外邦人之间的关系,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注重调节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罗马法虽然允许使用酷刑,但只是作为审判过程中的补充性和最后的措施。20岁以下与60岁以上者、孕妇和育儿母亲免予酷刑。
——摘编自傅伟《西方文明的起源》
材料二 汉文帝废除了刻面、割鼻、斩左右趾等刑罚,景帝时规定八十岁以上、八岁以下和孕妇等人应被审讯关押的,都不得加械具。刑法中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阿党”(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与“附益”(中央朝臣外附诸侯),均为重罪。在司法判决中,盛行以《春秋》的精神作为解释法律和作出判断的基本原则。许多经学大师纷纷以经解律,东汉时许慎、马融、郑玄等人各立门户,歧见增多,以至于朝廷出面规定了郑玄注经解律的正统地位。
古代中国的科举制是封建社会的“平民政治”。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皇族及豪强宗法势力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促进了社会的良性流动,从而扩大了统治阶级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邹一南《浅谈科举制度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希腊、罗马与中国汉唐时期在制度、法律上的不同特征。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东西方政治文明的理解。
材料一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3-1648年)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为数众多的邦国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标志近代国际法产生,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对国际法发展有重大影响。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民族自决、不干涉内政、战争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逐步为国际社会接受,成为国际法的原则。
——摘自顾肖荣《国际法的理念和运作》
从路劳秀斯开始,几乎所有的国际法学者都把国际法主体锁定在欧洲国家这个范围,与尚处在“野蛮状态”或“半野蛮状态”国家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国际法来调整。列强之间的霸权政治和侵略战争使国际法规范的遵守大打折扣。马克思(1818-1883年)在批判资产阶级国家粗暴践踏国际法行径的同时,提出和平原则、道德与正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等一系列国际法原则。
——摘自蔺运珍《马克思恩格所对近代国际法的丰富和发展》
材料二传统国际法认为,承认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针对某些西方国家对新中国的敌视,新中国认为,承认不仅是法律行为,而且是一种政治行为,承认应该是相互承认,不仅仅是单方承认。在承认问题上,新中国始终坚持三个原则,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图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以此作为承认和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新中国关于承认的理论和实践,完善了国际法中的承认制度。
——摘自王军敏《新中国外交对国际法的积极贡献》
(1)根据材料一,概括近代国际法的主要特征,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马克思对国际法原则提出发展的主要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明新中国对近代以来形成的国际法的基本态度。综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提出的国际法承认的理论及实践有何意义。
材料一 朱元璋惩元末法制松弛之弊,对立法十分重视。《大明律》分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在对待谋反、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十恶”的行刑上,以及秘密宗教活动的处治,比以前严厉而且残酷。《大明律》增设“奸党”一条:“凡除授官员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明律专列“钞法”,保障货币秩序,并且还增订了《市廛》、《田宅》、《钱债》、《邮驿》、《营造》等编。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清末新政中的修律变法改革,主要包括删改旧律、制定新法两部分内容。删改旧律,基本完成了传统中国律法的轻刑化、人道化、平等化的改造工作;制定新法,大体完成了刑法、民法、商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院编制法等传统中国律法所没有的法律起草工作。经此改革,传统中国诸法合体的法律编纂体系基本被打破,初步建立较为完备的现代法律体系。
——摘编自李在全《清末修律制法述略》
材料三 到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至此,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摘编自张金才《近十年来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及成就》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大明律》的主要内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同《大明律》相比,清末修法制法的特点及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法制建设的意义。
材料一 秦始皇和李斯是秦帝国造者,他们的治国思想秉承了法家传统,是以“法”治国主张的信奉者、实践者。秦帝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以“争强”、“治民”和“帝王之具”为指南。秦始皇之“法”:“诽谚者,族诛”,“以古非今者,族诛”,“偶语诗书者,弃市”。秦始皇二十年,“荆轲为燕太子丹刺秦王,后诛轲九族,其后志恨不已,复夷轲之一里,一里皆灭”。
——摘编自《也谈先秦政治思想中的“法”》
材料二 罗马帝国经由罗马共和国蜕变而来,凭借的不仅是“使罗马四邻畏服的精兵”更有“使罗马内部安定的良法”。罗马统治者也时常表现出加强君主专制权力的倾向,但统治者的名分与统治的理论却依旧在很大程度上以自然法思想为归依,而人性平等、个人权利保障、权力的合法性及对权力的约定则构成了这种思想的心。在法治实践方面,如,在涉及基督徒基于信仰而反对皇帝崇拜事件时,图拉真指示其部下:只要抓获罪证确凿的基督徒即可惩办,但有悔改表现则可宽忽,同时要防止诬告株逹,否则便有违于时代精神。罗马帝国法治实践的一件大事是罗马公民权在帝国范国内的实现。
——摘编自《论法律价值取向与政治稳定》
请回答:
(1)据材料一、二及结合所学,分析古代秦帝国和罗马帝国重视法律治国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法治实践对秦帝国和罗马帝国统治的延续所起不同作用及原因。
材料一 春秋决狱是西汉董仲舒首先提出来的一种判决模式,他认为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可用《春秋》等六经中的思想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此外,审判除了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外,还应重视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即所谓“原心定罪”。与此有关的断狱案例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该书中有案例如下:
女子甲嫁渔民乙,乙出海遇风暴,船破身亡死不见尸。后,女子甲在其父母的建议下,改嫁他人。按秦朝以来的法律规定,夫死未葬不许改嫁。否则就是私嫁。律当弃市。
董仲舒则根据《春秋》之义认为:夫死无男(无子女)有更嫁之道,且甲尊从母命所嫁,并无淫行之心,故而“无罪名,不当坐”。
——摘编自杨健康、黃震《春秋决狱及其现代价值》等
材料二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恩主诈骗被保护人的(财物)应宣誓充作‘牺牲’,奉献于神”。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处死以祭谷神。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不发达的状况深刻地影响了古罗马刑法中公犯与私犯的规定,以至造成两者的失衡。
——摘编自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评价与影响》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判决女子甲无罪的依据,并分析其“春秋决狱”反映的汉代法律的发展趋势。
(2)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罗马法蕴涵的法制理念。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汉代“春秋决狱”与罗马法所形成的法治文化产生的历史影响。
法制是人类共有的精神财富,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中国法典的缘起与(罗马)查士丁尼法典的组成方式有相同之处……限制《中国法典》,之外的出版物的发行(政府除外),罗马亦是如此:两国都各自以公告、律令和诏书等形式立法,还有诸如过继、家庭财产共同占有关系等都有相同之处。
——田涛《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接触与碰撞》
材料二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把成文法律公布出来,以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汉文帝接受贾谊的“儒家‘兴礼乐’,更新秦朝法律,‘刑不上大夫’”的建议。汉律规定,对普通人犯随时逮捕,对有贵族官僚身份的人犯,如需要逮捕的,必须先奏请皇帝批准,逮捕后不加刑具,以示宽容。刘邦时,法令规定商人“不得衣丝乘车”,吕后、惠帝时规定“市井子孙不得为官吏”。
——据李小兵《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整理
材料三公元前3世纪左右,平民在法律上已取得与贵族平等的地位,开始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到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敕令,授予一般臣民以公民权。帝国初期罗马法学家们讲的“平等”,不仅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平等,而且也是建立在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交换基础上的平等。古希腊多葛学派进一步提出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的观点。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和后来的法学家们继承并系统论述、论证自然法学说。
——沈宗灵《略论罗马法的发展及其历史影响》
请回答:
(1)据材料一,归纳古代中国与罗马在法治方面,有哪些相似点?
(2)对比材料二、三,指出古代中国与罗马法律在保护对象、立法理念、经济主张等方面有何不同?
材料一 《法经》:诞生于公元前5世纪下半叶,分为“正律”“杂律”和“具律”三部分,其中“正律”又含“盗”、“贼”“囚”“捕”四篇。它是中华法系起源和基础,它的内容思想在其后的诸部封建法典中得到继承。
正律 | 盗:对私有财产的侵犯。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 |
贼:对人身的侵犯。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 | |
囚: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 |
捕: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 |
杂律 | 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 |
具律 | 根据具体情节有关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 |
——摘编自于语和、董跃《<法经>与<十二铜表法>之比较研究》
材料二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英国只是有一些带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英国的这类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亦被称之为“柔性宪法”或“不成文宪法”,美、法等国宪法则被称之为“刚性宪法”。 ……不成文的习惯法或者说惯例在政治生活中比成文的法律或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起着更大的作用。……在英国,被人们认定为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中,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有《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及1832年、1867年、1884年、1885年的《选举改革法》和1911年的《议会法》……
——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 1903~1911年中国制定的部分法律一览表
时间 | 出台律法 | 备注 |
1904年 | 《商会简明章程》 | 大力劝办商会,中国第一部关于商会的法律文件。 |
《学堂章程》 | 规定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学制、任务和管理细则。 | |
1906年 | 《破产律》 | 仿照日本法、英国法颁行,规范企业破产行为。 |
1908年 | 《钦定宪法大纲》 | 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限制君权的条款。主要内容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
1909年 | 《法院编制法》 | 规定了法院司法审判权的独立 |
1910年 | 《大清新刑律》 | 中国第一部刑法典。废除“凌迟、枭首”等苛刑,保留俱发罪、恩赦、尊亲族、不敬、 “义关伦常”等内容。 |
《大清矿务章程》 | 参照外国法律制定的较为完整的矿业法规。 | |
《大清著作权律》 | 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 |
1911年 | 《大清民律草案》 | 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仿照日本、德国民法典制订,建立在自由经济基础上的近代民法三大原则得到反映。 |
——据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等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经》的特点,分析其诞生的历史背景。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国宪政体制的特点,分析英国“被人们认定为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的历史意义。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特点及原因。
材料一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材料三
“文化大革命”的教训很多,其中之一,就是没有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视立法。截止七届人大共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进行了修改,包括有关国家机构的法律、民法、刑法以及经济方面的法律等。……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十四大、十五大精神,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了104部法律,对57部法律进行了修改。
——摘编自顾昂然《回顾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
(1)依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的主要不同特点,并分析不同特点形成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分析新中国修订法律的原因。
阅读下列有关中国和古罗马的法律的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 罗马法思想则以自然法为核心理论。……正如西塞罗所言:“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古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称作自然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
材料二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礼治具有以下特点:强调法律的从属地位,依靠礼的实施,耐心细致地教化,以理服人;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胜残去杀”,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依重教育,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强调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认为在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
——以上均摘自《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的差异》
材料三 梁启超将中国专制归结为历史传统,有先秦“封建制度之渐革”。导致封建衰而专制起;也因秦汉以降“贵族政治之消灭”,历代社会等级间虽有流动,但民众的自由平等意识很薄弱;此外,“权臣’被“次第摧毁”,相权逐渐沦为帝王的“留声机”与“写字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立法权如果操于一人,必立有利于一人的专制之法;立法权如果操于众人,则所立之法必然是有利于众人的民主之律……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梁启超《饮冰室合集》
材料四 “法制”就是法律制度,而“法治”即法的统治(Rule of Law),法律至上,标志着民主政治。“法治”的本质不是“治民”,而是“民治”,是人民当家作主治理国家、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和保障;应当把法律看成是人民自己创造出来用来规范自已行为、保障自己权益的社会公约,是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工具,它具有至上的权威。
——童光政《二十世纪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
根据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1)据材料一指出罗马法的特点,并分析该特点有何积极进步的意义?
(2)据材料二概括指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几大重要特色,并分析该特色给中国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3)结合时代背景,分析材料三中梁启超强调“法者,天下之公器”的理由。
(4)归纳材料三、四的共同观点。结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成就说明材料四的观点。
材料一 刘邦一入关中就宣布废除秦朝苛政,与民约法三章。惠帝四年,“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令》。高后五年,“驰商贾之律”。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十三年,“除肉刑法”、“除田之租赋”。汉初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删修订成《九章律》。另外汉朝的法律有律、令、科、比等各种形式,律是已经成文的东西,如《九章律》以及汉武帝时期的六十篇等。而令则主要是皇帝的诏令,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汉宣帝时,廷尉杜周办案,“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别人指责他时,他理直气壮地回答:“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出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之是,何古之法乎?”
——摘编自车佐贤《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材料二 1904年,清廷设立了修订法律馆,开始删改旧律,订定新律。其中,《钦定大清刑律》的修订,立法耗时最久,争议性最大。以张之洞等人为代表的礼教派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为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沈家本等人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主张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体系,被称为法理派。经过激烈的争论,新律引进了资产阶级法律原则、制度,建立起了近代法律体系,《钦定大清刑律》主张尊卑、良贱、男女在法律上平等。同时,在礼教派坚持下,礼教在新律中也得以体现。这场礼法之争总体上以法理派的胜利而告终
——摘编自肖明明《清末“礼法之争”与法律文化认同》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初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并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比较清末修律过程中论争双方法律思想的不同之处。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析这场“礼法之争”。
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一 法国在第三共和国时期,就已经逐渐形成十多个党派,宪法虽然赋予总统较大的权力,但由于政府经常是多党派的联合,党派之间在许多重大问题上的主张并不一致,意见的分歧导致党派之间的不断分裂和重新组合,政府不能获得稳定多数的支持,经常面临改组的威胁。
材料二 1958年9月28日,新宪法经全国公民投票以79.2%的绝对多数通过,开始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时期。1958年宪法第六条规定,总统由选举产生,任期七年。选举团由议会议员、省议会议员、海外领地议会议员及市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
材料三 为了摆脱议会对总统的过多约束,1962年戴高乐提出修改宪法第六条,认为总统应由全民选举产生,才能使总统真正担负起最高的义务和责任,并保持共和国的巩固,增强共和国的效率。戴高乐的建议,遭到议会多数议员的反对,未能获得通过,戴高乐则根据宪法赋予他的权力,毅然解散议会,并于10月28日举行全民公决,结果他的建议以62%的赞成票获得通过。
——摘自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分析法兰西第五共和国进行改革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三,联系所学知识,指出法国总统产生办法的变化历程,并分析其最终的影响。
材料一:“春秋决狱”是指在审理案件时不适用已有的法律条文,而是用儒家经义(即儒家所宣扬的伦理道德),特别是孔子修订的《春秋》一书中的“微言大义”,附会汉朝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董仲舒在判处232件案件后,总结成了一部《春秋决事比》(决事比是汉代的法律术语,指具有权威性的、在裁判中可以援引的判例),并提出“《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此后,“春秋决狱”盛极一时,此风一直沿袭到魏晋。
——摘编自蒋来用著《法学的故事——推开法律之门》
材料二:在西方社会,“法”这个东西是个很庄严神圣的东西,甚至经常会与上帝制定的某些神圣的法则密切相关。这种法则对人的约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西方法律制度下,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传统上都是注重审判轻视调解,这和他们“追求精确、不怕对抗”的思维习惯是一致的。凡是有纠纷就一定要弄出个准确的“对”和“错”来!
——摘编自《文明的差异之道德与法律》
材料三:西方文明作为微观文明,首先把人从自然界分离出来,建立了一套独立于自然界,完全约束人类的规则,这就是法律。另一方面,西方文明注重精确,因此设计了大量的精细的法律条文,并且作为自己行为的依据,这就形成所谓的“契约精神”,可以说,西方人是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非常精确地生活在世界上的。
而中华文明作为宏观文明,始终没有把人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认为人类要遵从的规则也是自然界规则的一部分。在中国人的思维中,最大的概念叫做“天”,人是属于天的一部分,要遵守“天”的运行规律(天条)。这种“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导致中国的法律体系强调人类要遵守自然界的整体规律。因此,……宏观思维模式导致了模糊,不注重精确,而注意“实用”。
——摘编自《文明的差异之道德与法律》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概括“春秋决狱”的突出特点是什么?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并能从不同角度分析“春秋决狱”产生的影响。
(2)结合材料二、三分析,与中国古代法律相比,西方法律有何显著差异。
(3)综合材料和所学,概括导致中西方法律传统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秦律》规定偷窃别人桑叶,价值不到一钱,要罚三十天劳役。刑罚主要分三类:一是死刑,通常有弃市、枭首、腰斩、车裂、磔。二是肉刑,有黥、劓、刖、宫和笞。三是徒刑,一年至五年。另外,有野蛮的连坐法和族刑。
《汉书》记载,汉文帝时废除部分残损肢体的肉刑。
《唐律》有造意(主谋)从重、随从减轻、犯罪者自首可酌情减免、区分故意和过失,以及累犯加重等规定。死刑分绞、斩两等。允许除十恶以外的其他罪以钱赎罪。还对老、幼、废疾和妇女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刑罚。
——摘编自陈光中《我国古代刑法的演变》
归纳秦朝、汉朝和唐朝刑法的特点,简要分析其影响。
材料一 汉代是传统法转型的时期,立法指导思想上与秦朝分野,无论是在思想意识上还是法律制度中都体现出法律制度发展进程的文明趋势,诸如文景时期的“刑罚制度的改革”(废除肉刑)武帝时期的“经义决狱”、“秋冬行刑”,体现了统治者的慎刑思想和恤刑政策。汉惠帝曾下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彰显了“矜老恤幼”的原则。这些政治与法律举措,对以往的法律价值体系产生了极大的撞击与震撼推动了法律的文明进程。……“录囚”又称“虑囚”,是汉代法律文明的又一标志性的建筑,录囚制度始建于汉武帝时期。据《后汉书——百官志》载,汉武帝时规定,州官“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郡太守每年秋冬时派员至所属各县,“案讯诸囚,平其罪法”。据《汉书•隽不疑传》载:“每行县录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可见西汉时录囚已经成为法律定制,这其中不乏蕴涵着慎刑、公正、护法、救济、人道等正义价值。
——摘编自孙英伟《汉代法制中的人文精神》
材料二 西方法治,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都源于人们对人生意义、价值的认知和关怀。古典的法治理念和学说脱胎于希腊时期人文思想的襁褓。而近代法治的生成又得力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张扬。人文精神的理性追求奠定了近代法治主义的思想基础;人文精神对人的深切关怀唤起了人们的法律信仰;人文精神内在的自由平等精神锁定了西方法治的价值取向。……这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正如马克斯•韦伯为我们揭示的那样,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西方法治传统背后深藏着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就是西方社会的人文精神。
——摘编自汪太贤《人文精神与西方法治传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代法律制度发展进程文明趋势的表现。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法律文化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
材料一 中国从战国开始,总能找到人、物、债、婚姻、继承等民法规范的影子,如魏国《法经》中的“杂法”、汉代《九章律》中的《户律》、唐代《唐律疏议》(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中的《户婚律》。到了明清时期,更是出现了“田宅”、“婚姻”、“钱债”、“市厘”等若干篇章,如《大清律例·户律》“盗卖田宅”条:‘凡盗卖、换易及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杖五十。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
——摘编自项晓基《中国古代民法的再思考》等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特点。
材料二 大革命前,法国法律都是用来保障封建贵族阶级利益的手段。法国的法律界线,分为南北两部分,南部是成文法区,北部是习惯法区,而且其法律内密多种多样。法国大革命初期,民众就呼吁政府建立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拿破仑上台后积极推进立法工作,1804年《拿破仑法典》推出,又称《法国民法典》。除《总到》外,分为三编,分别是:人法、物法和获取所有权法。其中“人法”是指对公民权力的规定,“物法”是指对各种财产所有权的规定,“获取法”是对各类财产获取权方法的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
——摘编自梅汝璈《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等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民法与《法国民法典》内容的相通之处,并分析1804年《法国民法典》出台的原因。
材料一 秦国家庭形态,主要是以父权为主的家庭结构,因此在《秦律》中确认家长拥有统治家庭成员的绝对权利。在家庭中,子女不仅侵犯父母的人身被视为重大犯罪,而且对祖父母的人身侵犯也要被严加处治。家长对于违反教令的子女,可以送官府代为惩治,而官府则以家长的意见作为处刑的依据。《秦律》中还规定“父盗子,不为盗”“擅杀、刑、髡其子”不受法律追究。
- --摘编自翟宛华《从出土<秦律>看秦的婚姻家庭制度》
材料二 罗马法中的家庭观念受到了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自然法观念影响,家庭作为宇宙秩序的首要但并非唯一环节,先于城市存在,是共和国的温床。人在家庭之中,作为家庭的一分子,但同时也是城市共和国的一分子。人在罗马法中居于中心位置,作为集体的罗马人民是现实的、具体的团体,而非理念的、抽象的团体。罗马法中家父权并非不受限制,家子具有自治的地位,以家父权为纽带建立的家庭是为了满足增长的需要。
--- "摘編自【意】塞巴斯蒂亚诺.塔法罗、娄爱华《罗马法中的人与家庭》
(1)根据材料一,指出秦国“以父权为主的家庭结构”的法律依据。
(2)根据材料二,概括罗马法中家庭观念的内涵。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古代东西方法律重视家庭关系的原因。
材料一 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将古代罗马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成为人类法制史上传承罗马法的螺煌的经典。罗马法私法体系由人法、物法、诉讼法组成,《法国民法典》基本上也是按人法、物权法、债权法三分法排列,许多法律术语也是直接从罗马法中援引而来。《法国民法典》在立法上首次确认了自由与平等、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与过失责任等近代民法原则,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启蒙思想家所主张的罗马自然法精神。
——摘自叶秋华《论<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演进》
材料二 1979年11 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成立了民法典起草小组,开始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但此时处于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社会生活处于不断变动之中,难以在短期内制定一部完善的民法典,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暂停民法典的起草,转向先分别制定单行法,待时机成熟时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1998 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决定恢复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按照当时的立法规划,先通过《合同法》,之后通过《物权法》,最后制定民法典。2002 年九届全国人大决定加快民法典的起草工作。2004 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更改了立法规划,决定仍先通过单行法而后制定民法典。隨后在2007年通过了《物权法》,2009年通过了《侵权责任法》,2010年通过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摘编自房绍坤 、张玉东《与改革开放同行的中国民法》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之处,并分析其产生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改革开放后我国民法建设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对民法典发展的认识。
材料一 在古人心目中,“礼”是“准则法”,是法律规范的根本原则或灵魂,法律应该符合道德。法律与道德在运用过程中的相互关系问题主要是指当法律和道德发生冲突时的取舍问题:是严守法律而违逆道德?还是严依道德而修正法律?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屈法律而全道德,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的“礼”基本上法律化了。法律规范同时要执行道德的职能,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
——摘编自许世英等《中国古代法制中的法律与道德》
材料二 西方国家的开庭富有浓厚的宗教仪式的色彩。法官高居法庭正中,身着黑色法官袍,头戴披肩的假发,宛如教堂壁画里传教布道的上帝。法庭的布置,严格的出场顺序,尊敬的辞令,手按《圣经》念出发自肺腑的誓言。像宗教仪式一样被戏剧化了的法律的各种仪式会唤起人们对法律的忠诚本质。在西方法律制度中,正如在西方宗教制度中一样,延续的历史意识相对较强,以致剧变也被有意识地解释成为保存和贯彻过去的观念、原则所必须的。法律评判是非曲直的标准是已经被权威者载入成文法的各项条款,或是前任法官在类似的情况下所作的判决,以及其他的权威渊源。《摩西十诚》中禁止杀人、通奸、偷窃、作伪证和欺诈等戒条成为建立各个法律部门的基础。这是法律的宗教性的重要体现。
——摘编自张冉《试论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这种法制理论。
(2)根据材料二,概括宗教伦理对西方法律的影响,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材料一 秦汉最高司法机关长官是廷尉;汉代尚书开始参与司法审判;北齐时正式设置大理寺;隋唐演变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宋朝在唐三司的基础上增加了审刑院;元朝设大宗正府;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明代出现“厂卫”等特务司法机关,清代则设立了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司法机关理藩院和维护旗人利益的特殊司法机构。地方上,汉至唐大体上分为三级审理,宋至清末大体上为四级审理。其中,唐沿袭隋,唐代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解处理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摘编自杜向前《中国古代司法机构设置之变迁研究》
材料二 梭伦改革以前,在雅典贵族通过元老院掌握和操纵立法、行政、司法大权。梭伦通过改革,方面,提高了公民大会的地位;另一方面,设立了两个重要的政府机构。一个是四百人会议,另一个是陪审法庭,四个等级的公民均可以当选为陪审员参与各种案件的审理。1787年美国宪法规定,司法权属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最高法院与下级法院法官的任命办法与一般官吏的任命办法相同;法官任职期间如无不当行为可以继续任职;其薪俸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如法官行为不检,可由众议院提出弹劾,参议院加以审判,如判定有罪,可以撤职,并不得再行任用。
——摘编自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司法机构变迁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梭伦改革与1787年美国宪法关于司法权相关规定的差异及其原因。
材料一:赦免是中国古代封建君主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手段,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赦免,把它当作稳固皇权的重要措施。赦免在一开始并不是作为一种社会措施,而是原始社会典籍中出现的一类有关“仁政”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的赦免具有临时性、随意性,诸侯中的大赦之法基本上都是特赦。汉代以后,统治者开始经常性的使用赦免,《后汉书》记载:光武帝刘秀下诏:“顷狱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因而大赦天下,使人们从事生产。赦免权力开始逐渐的收归中央,赦免成为一种习惯法,名目和次数也日益增多。
——摘编自袁文超《中国古代赦免现象分析》
材料二:从自然法在欧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西方近代法治作为一种政治文化在西方国家经历了漫长的进化历程。在治理国家的道德和法律手段的争论中,人治观虽显赫一时但瞬间便悠忽不现,“人类理性所体现之正义,高于一切”。启蒙思想家们大都认为,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统治者行使的权力是人民的共同权力。西方法治主义者在性恶论的基础上,敏锐的捕捉到权力专制的天性,因而便给权力重新解构、定为、整合。以近代法的理性主义对权力进行道德约束,以三权分立对权力进行制度约束,使权力之间相互制约。
——摘编自于语和《中国礼治与西方法治之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指出古代中国赦免制度的演变趋势。
(2)根据材料二,概括近代西方法治的特征。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赦免制度和西方近代法治对各自社会产生的影响。
材料一 董仲舒在孔子“宽猛相济”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大德小刑”,德主刑辅。不准民间私自授律学和私家收徒讲授法律,禁止百姓抄写或刻印法典。因此,民间法律教育是一片空白,百姓不知法律条文,更谈不上知法用法。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北魏律规定,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等
材料二 美国的法律教化重视学校教育,采取情境模拟、案例教学、社区参与等方法,注重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治意识。同时将法律教化与公共文化设施相融合,许多城市能看到宪法广场、宪法公园、警察博物馆、犯罪博物馆等专题法律教化设施。民众随时可以接触和感受法治,将法律与个人的自由、权利紧密结合,增强法律在公众心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摘编自范沁芳《美国的法律教化》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法律意识,并说明其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国和美国在法律与教化方面的不同之处,并简析法律与教化的借鉴意义。
阅读下列有关古代中国和古罗马的法律的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回答相关问题。
材料一 罗马法思想则以自然法为核心理论。……正如西塞罗所言:“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古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称作自然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
(1)据材料一指出罗马法的特点,并分析该特点有何积极进步的意义?
材料二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礼治具有以下特点:强调法律的从属地位,依靠礼的实施,耐心细致地教化,以理服人;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胜残去杀”,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依重教育,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强调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认为在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
——以上均摘自《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的差异》
(2)据材料二概括指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几大重要特色,并分析该特色给中国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3)试从国家主权归属的角度分析造成古罗马与古代中国法律原则不同的因素。
材料 董仲舒在孔子“宽猛相济”和荀子“隆礼重法”思想的基础上提出“大德小刑”,德主刑辅。不准民间私自授律学和私家收徒讲授法律,禁止百姓抄写或刻印法典。因此,民间法律教育是一片空白,百姓不知法律条文,更谈不上知法用法。东汉以来马融、郑玄等儒学大师对法律的注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北魏律规定,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期亲近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其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两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法律意识。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并说明两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法律意识形成的原因。
材料一 宋朝至迟在北宋仁宗之后,民间善讼之风即初露端倪。民间“好讼”之风的兴起,使得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与职业应运而生,这就是“讼学”与“讼师”。在宋代统治者中,虽不乏明法之君,但其目的在于用法律的威慑力量来钳制百姓的思想和行为,并非是让百姓知法用法。于是,讼师始终处于地下活动,始终是官府打压的对象。他们游离于官方的体制之外,同时也不见容于士大夫阶层。种种迹象表明,宋代也许给当时的讼师提供了一个转变为受官府和民间都认可的“身份转型”即由讼师变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的律师的机会。但是,这一转型终究未能完成。
材料二 在13世纪以前的英国,开始有了法律专家,他们有偿为诉讼当事人在王室法院和其他地方提供服务。亨利二世时期(1154—1189)英国的法律制度开始重大变革,这些变革及其延续以及亨利的后继者们的更为深入的发展,创造了一种有利于英国专业律师的出现及其人数增加的环境。到13世纪末,一个专业的教会律师群体产生了。在一味打压或者放任自流之间,英王政府最终选择了一条中间路线:将律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对其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对其人数予以限制,对其不当行为加以规范,等等。正是这种“中间路线”的选择,使得英国早期的律师得以存活下来。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郭义贵《讼师与律师——基于12至13世纪的中英两国之间的一种比较》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代讼师未能完成向律师转型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12至13世纪英国律师产生和发展的特点,并简析其作用。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
材料一 春秋时期,贵族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利于贵族随意处置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郑国子产根据已有刑法重新编订了三种刑法,在公元前536年“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社会公布;让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法会得到怎样的处罚。结果,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犯罪案件减少了。
公元前452~前450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下,古罗马先后编订出十二个法表,镌刻在青铜牌上,公布于罗马广场,即《十二铜表法》。该法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过去未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在后世的岁月中,它虽经多次修订,但始终是古罗马的基本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郑国子产“铸刑鼎”与古代罗马编订《十二铜表法》相似的社会背景与共同的历史价值。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启蒙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在法律内容上,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独立、专业的律师为被审判者提供辩护,可以减少法官对法律的误读;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西方法律制度强调保护私有财产,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2)阅读材料二,概括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结合所学分析其时代背景。
材料三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的法制建设揭开了中国法制史的新篇章。在宪政方面,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各个时期的人民大宪章。在民事方面,创建了劳动法,制定了减租减息条例和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法,制定了世界最先进的婚姻法,以及实行男女平等的财产继承法。在刑事立法方面,制定了《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惩罚汉奸与战争罪犯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在经济方面,制定了大量有关财政金融及经济管理的法规。人民民主法制是中国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是巩固革命根据地、维护人民基本权益、向国内外敌对势力进行斗争的锐利武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历史经验和理论根据。
(3)阅读材料三,概括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治建设的成就;结合所学指出其历史意义。
材料一 罗马法学家区分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国家和公共权力,私法则调整个人权利义务。罗马法给予私权完备的保护。而中国思想家则倡导家国一体、公权至上。这种对法律属性的分类和对公私权关系的认识,导致了中西法律进化之路开始循着不同方向发展,即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从氏族到家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公权始终优于私权;西方法律则走的是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到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逐渐形成尊重私权的传统。
——摘编自张锐智、田大川《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与启示》
材料二 中国封建法律的集团本位不仅普遍存在于国家法律中,而且还广泛寓含在有别于国法的家族或宗族法中。……宗族法以维持既定的宗族秩序为直接目的,因而起到维持国家政权,维护封建统治的重要作用,是封建国法的重要补充形式,与国法一起构成了封建的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的本位在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冲击下有了很大的变化。作为基础之一的家族制度随着清末变法修律而丧失了原先在国法中所占有的重要地位,只遗留下残余的影响。剩下的国家本位却随着民族国家观念的兴起与战争动员的推动以及实际需要而更加强化了,以致在民国诸政府的法律中,国家主义远远凌驾在个人主义和其他各种主义之上,国家成了法律唯一的本位。
——摘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二,概括说明“中国传统法律”呈现哪些特点?到近代又有何变化?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影响中西法律走上不同道路的原因。
1903~1911年中国制定的部分法律一览表
时间 | 出台律法 | 备注 |
1903年 | 《重订铁路简明章程》 | 规范铁路修建管理,对外资筑路提出某些限制。 |
1904年 | 《商会简明章程》 | 大力劝办商会,中国第一部关于商会的法律文件。 |
《学堂章程》 | 规定初等、中等、高等教育学制、任务和管理细则。 | |
1906年 | 《破产律》 | 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加强管理和保护。 |
《奖给商勋章程》 | 奖励工商业发展 | |
1908年 | 《钦定宪法大纲》 | 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删去了其中限制君权的条款。主要内容分“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 |
1909年 | 《法院编制法》 | 规定了法院司法审判权的独立 |
1910年 | 《大清新刑律》 | 废除“凌迟、枭首”等苛刑,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
《大清矿务章程》 | 参照外国法律制定的较为完整的矿业法规。 | |
《大清著作权律》 | 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 | |
1911年 | 《大清民律草案》 | 民法与刑法分离并独立出来,中国第一部民法典。 |
——据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等
解读材料,提炼出一个观点,并结合中国近代史的相关史实,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合理,史论结合,逻辑严谨。)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没有国内法那样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法院、警察、军队,它的强制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实际上,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证,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摘编自王铁崖《国际法》(载邓正来编:《王铁崖文选》)
就国际法的效力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结合世界近现代史知识,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持论有据,表述清晰。)
“春秋决狱”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一个重要现象。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即在案件审判中,碰到有关伦常而无明确法律规定,或有法律规定却与伦常有悖时,根据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断案的根据。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编年史,其经义既体现了维护“三纲”的要求,又符合国家认可的法律意识,因而得到了当时统治者的肯定和倡导,从汉武帝时起,春秋决狱就成为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断案形式。
虽然汉朝的法律承袭秦制,而其法律指导思想却与法家的重刑主义色彩背道而驰。“亲亲得相首匿”又称“亲亲相隐、亲属相容隐”,是春秋决狱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司法原则入律是汉律的首创,直到民国时期的法律中仍有体现。
——摘编自郭宏《论汉代春秋决狱及其影响》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汉代的“春秋决狱”进行评述。(要求,表述成文、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清晰)
决定性事件揭示了西方文明的典型的演变过程,决定了西方社会发展到今天的方向和路线。这些决定性事件乃是社会历史发展变化过程中累积的各种因素综合作用而造成的一一它们首先就是观念和思想的革命或变革,同时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等等。在激烈的情况下,它会导致某种大的社会变革,如革命。无论是思想的革命,还是现实的社会革命,这些事件都会导致新的观念、思想和制度的诞生。
——摘编自韩水法《如何理解西方文明的核心因素》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世界史知识,自拟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阐释。(要求:明确写出论题,阐述须史论结合,言之有物。)
材料
时代 | 概况 |
先秦 | 《荀子》:“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礼”赋予“法”的刚性,才能确保“礼”规范社会秩序和人行为的功能充分发挥。 |
汉代 | 春秋决狱,“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
唐朝 | 《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宋朝 | 《宋刑统》将“八十以上及笃疾的死罪”改为“不死”,将其移至僻远小郡,并“给驴发遣”,免其老疾之苦。 |
清朝 | 《大清律例》:“以德教化,以刑弼教”,要求立法用刑宽严适中。 |
根据表格内容提取主旨,自拟一个论题,并结合中国古代史相关知识予以阐述。(要求:写明论题、史论结合)
材料: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大事记
1449年,英国国王颁布制造彩色玻璃的方法专利。
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到16世纪,提水机、碾米机、运河开能机等工业发明陆续被授子10年的特许证。
1551年,法国、荷兰和西班牙也涌现些专利。
1561~1590年,英王批准了有关肥皂、纸张、皮革等物品制造方法的50项专利
1623年,英国颁布《垄断法规),投予新制造品的真正发明人以专利证书和特权,这被认为是具有现代意义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欧美国家纷纷效伤。
1790年,美国以宪法为依据,颁布专利法。其后,法国(1790年)荷兰(1809年)俄罗斯(812年)星西哥(1840年)巴西及印度(1859年)阿根廷及意大利(1864年)德国(877年)日本(88年等国先后颁布。
1883年,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14国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年,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10国签署《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3年,以上两个组织执行管理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建立。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1994年,世贸组织成员国签署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贸组织签订合作协定,扩大其对全球贸易的管理作用。
——据《西方专利制度发展历程简论》等
历史分期是通过划分历史时期研究史学的一种方法,旨在揭示不同历史时期或阶段之间的质的差别,从中发现历史发展的特点及规律,依据世界专利制度发展大事记,对专利制度发展进程进行合理分期,并简要闲释分期的依据。(要求:以世纪或年代或XX后等表明分期,表述明确,阐释准确清晰。)